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託辦理94年「飛YOUNG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4年9月28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0940501806A號公告 修正發布第 4點、第10點、第13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職業訓練

法規異動

修正

肆、承辦單位
    凡依法核准設立之非營利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其設立宗旨或服務項
    目與青少年服務有關,具青少年就業服務經驗,能研提與執行本計畫
    者,並有辦理教育部之合作式中途班為優先。

拾、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應備下列文件(請以A4紙張直式橫書繕打)及正式公文各乙份: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組織章程影本。
  (三)工作計畫書(請隨附電子檔案磁片或光碟乙份)。
二、收件截止日及收件地址:自即日起至 94 年 10 月 31 日止(以郵戳
    為憑),註明「94  年『飛 Young  計畫』」,以「掛號」郵寄至「
    103 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 2  段 83 號 4  樓  職業訓練局就業輔
    導組  收」。

拾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請撥:以計畫執行完畢後請撥經費為原則,如有預撥經費需求者,請
    正式行文(需詳述原因、申請預撥額度)併同機構名義出具之領據,
    送本局另案核定。
二、當年度支出費用,當年度請撥或核銷:計畫執行完畢後申請請撥經費
    ,或已預撥經費辦理核銷時,請備妥下列表件,正式函送本局辦理,
    惟94年最遲應於94年12月15日前送至本局(95年為執行完
    畢後 1個月內),以免因逾本局年度會計作業時間而無法撥付或核銷
    款項。另,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
    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委辦或補(捐)助金額,如有結餘款亦應一併繳
    回。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應自行保存10年,以備審計機關或本局查核。
  (一)機關經費分攤表(附件五)。
  (二)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六)。
  (三)機構名義出具之發票或收據。
  (四)期中(或結案)執行成果報告書及其電子檔案(磁片或光碟)(
        一式3份,內容如附件七)。
  (五)撥付款項之金融帳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