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環境部環部保字第1121314918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 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五日訂定發布施行,歷經四次
修正。為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
二日改制為環境部,爰修正第九條。

法規異動

修正

評審委員審查第三條各獎勵項目參選者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利害關係
人得向本部申請迴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進行審查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評審委
員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利害關係人於審查期間對於評審委員提出迴避申請,於所舉之原因及事實
釋明資料不足以佐證時,評審委員無須迴避。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改制
為環境部,爰修正第一項序文本署為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