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五日訂定發布施行,歷經四次 修正。為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 二日改制為環境部,爰修正第九條。
評審委員審查第三條各獎勵項目參選者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利害關係 人得向本部申請迴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進行審查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評審委 員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利害關係人於審查期間對於評審委員提出迴避申請,於所舉之原因及事實 釋明資料不足以佐證時,評審委員無須迴避。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改制 為環境部,爰修正第一項序文本署為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