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一般廢棄物掩埋場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溫字第1040100052A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9條,自105年1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空氣品質保護

立法總說明

一般廢棄物掩埋場所產生之沼氣係由廢棄物中之有機物質分解產生,其成
分約含百分之五十為甲烷(CH4),其他分別為二氧化碳(CO2)及微量有
機化合物,其中甲烷及二氧化碳均為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
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及京都議定
書(Kyoto  Protocol)所管制之溫室氣體,而甲烷之溫暖化潛勢(Globa
l Warming Potential, GWP)為二氧化碳二十五倍。為有效降低一般廢棄
物掩埋場溫室氣體甲烷之排放,並鼓勵資源回收再利用及支持發展再生能
源與能源科技之政策理念,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八十八年執行沼氣發電獎
勵措施迄今。
茲因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令公布施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
下簡稱本法),為我國因應氣候變遷之法律,已將甲烷納入列管之溫室氣
體,爰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一般廢棄物掩埋場降低溫室
氣體排放獎勵辦法」,其要點如下 :
一、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獎勵對象及資格。(第二條)
三、獎勵資格申請應檢附文件及獎勵申請期間。(第三條)
四、申請案之審議程序及補正規定。(第四條)
五、獎勵標準額度、獎勵金額計算方式及年度獎勵金預算上限。(第五條
    )
六、查獲不實申報者之處理方式。(第六條)
七、獎勵對象得依再生能源發展相關法規或其他相關提供補助或獎勵者,
    明定獎勵資格撤銷或廢止之處理方式。(第七條)
八、配合一般廢棄物掩埋場沼氣發電獎勵辦法廢止,明定已取得獎勵資格
    者之獎勵金申請期間。(第八條)
九、施行日期。(第九條)

法規異動

訂定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