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費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環境部環部水字第1121322829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至第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水質保護

立法總說明

水污染防治費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四年十
一月三日訂定發布,其後於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為配合行政院
組織改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改制為環境部,
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至第五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機關名稱。(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修正機關簡稱。(修正條文第三條至第五條)
三、修正首長職稱。(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就環境保
護團體代表、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政府機關代表及本部代表遴聘
之,其中環境保護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三分
之二,且環境保護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九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
分之一。
前項委員為無給職,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且每次改聘不得超過
該等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委員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
止。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機關名稱、簡稱及首長職稱。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及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部長就委員中各指定一人
擔任。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機關簡稱及首長職稱。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副執行秘書一人,承
執行秘書之命,襄理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本會業務,由本部現職
人員派兼之。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機關簡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