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廢乾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1050024846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8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廢棄物管理

立法總說明

為規範應回收廢乾電池相關清理作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
)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發布廢乾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以下簡稱本標準),為因應廢乾電池國內處理業提出受補貼機構申請,
曾於九十五年四月十二日及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修正,提升國內處理相
關技術。
本署自九十五年起推動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政策,規定製造、輸
入業者應提出指定電池汞含量低於一定限值檢驗報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
可字號,並標示於商品上,始得製造、輸入與販售。依據近三年市售乾電
池汞含量檢驗結果顯示,汞含量測值均低於管制標準,顯示本署推動之政
策已成功導引乾電池走向低汞、低污染之設計,有效減少汞使用量。為符
合國內處理業實際處理情形,本次修正降低處理後產出物質之汞溶出容許
量,並參酌歐盟及美、日等先進國家以熔煉法或熔融法處理廢乾電池之處
理方式,提升熔煉法之投料比率,增列熔融法比照熔煉法不受資源回收再
利用比率限制之規定,爰擬具本標準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處理鈕扣型廢乾電池後產出物質之汞溶出容許量為每公升零點零
    二五毫克。另參酌歐盟及美、日等先進國家以熔煉法處理廢乾電池之
    處理方式,修正熔煉法之投料比率提升至百分之三。(修正條文第四
    條)
二、熔煉法或熔融法處理廢乾電池係以整顆電池投入方式處理並煉製產品
    ,且資源回收再利用比率比採取破碎分選方式為高,爰增列熔融法比
    照熔煉法不受資源回收再利用比率規定之限制。(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本次修正內容,回收處理業無應配合改善之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
    八條。

法規異動

修正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