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現有大型焚化廠統一調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督字第1070000984E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10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廢棄物管理

立法總說明

執行機關依法須清除、處理及回收之一般廢棄物,各直轄市、縣(市)於
有限資源下,未必全然興設各類環保公共設施,然因近年來有部分廢棄物
處理設施收受一般事業廢棄物比例偏高、焚化廠之廠齡普遍偏高及焚化廠
歲修等因素,致無法提供垃圾區域性聯合及跨區域合作處理協助其他直轄
市、縣(市)之家戶垃圾。
依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修正之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八項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於不影響執行機關處理第六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一般廢棄物情
形下,於必要時得統一調度使用現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被調度者不得
拒絕。」為確保現有廢棄物處理設施優先處理一般廢棄物,並提升處理量
能以有效處理一般廢棄物,促使地方政府建立區域性聯合及跨區域合作處
理機制,共同解決一般廢棄物問題,應規劃相關配套措施,以確保家戶垃
圾處理無虞,爰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九項規定,訂定「現有大型焚化廠統
一調度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現有大型焚化廠定義。(第二條)
三、一般廢棄物優先處理、建立具體一般廢棄物清理支援應變機制及相關
    配套措施、維持處理設施運作之義務。(第三條)
四、必要時調度現有大型焚化廠要件。(第四條)
五、申請調度應備程式。(第五條)
六、中央主管機關不予調度及後續調度原則。(第六條)
七、申請調度機關及被調度機關應遵循事項。(第七條)
八、申請調度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之處置。(第八條)
九、調度執行狀況之管制考核。(第九條)
十、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條)

法規異動

訂定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