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利地方政府辦理垃圾車集中採
購,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經由集中採
購,以提高垃圾車採購效率,節省採購行政成本,特設垃圾車集中採
購簽訂共同供應契約技術小組(以下簡稱本技術小組),並訂定本要
點。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業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改制為環境部,並訂
定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組織法,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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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技術小組召集人由本署署長兼任;副召集人由本署副署長兼任。
本技術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
外,其餘委員由本署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署秘書室代表一人。
(二)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代表一人。
(三)環境部大氣環境司代表一人。
(四)學者專家八人至十人。
前項學者專家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且每次改聘不得超過
該等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
第一項環境部及本署相關單位代表職務異動時,各該單位應改派代表
;學者專家委員出缺時,得由本署署長遴選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止。
本技術小組組成,其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五分之二。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業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改制為環境部,並訂
定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組織法,因應組織改造,修正本小組委員組成,及委
員性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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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技術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署長指派簡任人員兼任之,承召
集人之命,綜理本技術小組事務。本技術小組幕僚作業由本署派員兼
辦。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業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改制為環境部,並訂
定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組織法,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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