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垃圾車集中採購簽訂共同供應契約技術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10月18日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管衛字第1127115338號函修 正發布名稱及第 1點、第3點、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垃圾車集中採購簽訂共同供應契約技術小組設置要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廢棄物管理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垃圾車集中採購簽訂共同供應契約技術小組設置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自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訂定,歷經一次修正。環境部
組織法及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組織法業於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公布,並
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爰修正本要點名稱為「環境部環境管
理署垃圾車集中採購簽訂共同供應契約技術小組設置要點」,並因應組織
改造及實務需求,配合修正本要點機關名稱、小組委員組成及委員性別比
例相關內容。

法規異動

修正

一、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利地方政府辦理垃圾車集中採
    購,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經由集中採
    購,以提高垃圾車採購效率,節省採購行政成本,特設垃圾車集中採
    購簽訂共同供應契約技術小組(以下簡稱本技術小組),並訂定本要
    點。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業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改制為環境部,並訂
定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組織法,酌作文字修正。

三、本技術小組召集人由本署署長兼任;副召集人由本署副署長兼任。
    本技術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
    外,其餘委員由本署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署秘書室代表一人。
    (二)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代表一人。
    (三)環境部大氣環境司代表一人。
    (四)學者專家八人至十人。
    前項學者專家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且每次改聘不得超過
    該等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
    第一項環境部及本署相關單位代表職務異動時,各該單位應改派代表
    ;學者專家委員出缺時,得由本署署長遴選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止。
    本技術小組組成,其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五分之二。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業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改制為環境部,並訂
定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組織法,因應組織改造,修正本小組委員組成,及委
員性別比例。

四、本技術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署長指派簡任人員兼任之,承召
    集人之命,綜理本技術小組事務。本技術小組幕僚作業由本署派員兼
    辦。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業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改制為環境部,並訂
定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組織法,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