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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91.10.11訂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1091215071號函自1 10年1月1日停止適用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廢棄物管理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10月1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0910070513A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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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2年6月12日行政院衛生署環署廢字第0920042276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原名稱:垃圾焚化廠焚化底灰再利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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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60056706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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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0990060548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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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1010094463A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一般廢棄物-垃圾焚化廠焚 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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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1060056715號修正發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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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1090035222號公告修 正發布全文13點,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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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1091215071號函自1 10年1月1日停止適用
附件下載
附表一-底渣交付再利用之條件
附表二-焚化再生粒料標準
附表三-底渣再利用情形之申報項目
附表四-各單位之申報規定及遞送聯單遞送方式
附表五-各單位之申報規定及遞送聯單遞送方式
附件一-各項管制編號申請須知
附件二-底渣再利用試驗計畫申請文件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