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088000468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19條,自109年1月16日施行(原名稱: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施行細則)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78年8月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法字第22061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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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4年6月30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4)環署毒字第32380號令修正發 布刪除第1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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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87年4月8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7)環署毒字第0017727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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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8年8月25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8)環署毒字第0053575號令修正 發布第 3條、第4條、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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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89年10月25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9)環署毒字第0058012號令修 正發布第2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6條、第2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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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0960095332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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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1030098419號令修 正發布第7條;刪除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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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088000468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19條,自109年1月16日施行(原名稱: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施行細則)

立法總說明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於七十八年訂定發布,歷經六次修正。本次
配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於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為毒性及關注
化學物質管理法,茲就實務執行上之精進作法,爰擬具「毒性化學物質管
理法施行細則」修正案,名稱並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
細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中止運作期間依本法規定認定,本細則就中止運作情形為定義。(修
    正條文第七條)
二、定義郵購及電子購物。(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規定主管機關逕行採取處理措施之要件及採取內容。(修正條文第十
    一條)
四、規定查核事項得委任、委託或委辦相關機關團體辦理,以及涉及國防
    機密時之程序規範。(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五、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將配置圖副知消防機關時,並得以資訊系統、網際
    網路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為之。(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法規異動

修正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