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90095057號、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環署化字第 1098000236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6條,自發布 日施行(原名稱: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6年7月1日國防部(86)鐸錮字第7362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6) 環署毒字第 2511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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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8年2月24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03520號令國防部鐸錮 字第 0178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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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8年6月29日國防部(88)鐸錮字第09327號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88)環署毒字第43054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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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9年3月29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0011931號令國防部鐸 錮字第 4134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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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91年2月27日行政院環境保署環署毒字第0910011726號令國防部 鐸錮字第 00459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第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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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國防部制創字第0950000395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 署毒字第0950028501A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第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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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0960059307A號、國防 部制創字第0960000605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4條,自發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4條第 2款所列屬「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 防部憲兵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 102年1月1日起改由「國防部陸軍司 令部」、「國防部」管轄) (原名稱:軍事機關及其所屬單位毒性化學物 質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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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1020096342A號、國 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2000083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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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40000206號、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環署毒字第1040096713B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第9條、 第10條、第1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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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90095057號、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環署化字第 1098000236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6條,自發布 日施行(原名稱: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立法總說明

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國防部會銜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自八十六年七月一日發布施行,曾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
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日修正施行。茲為配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於一百
零八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名稱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並增列關注化學物質管理,爰修正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因增訂關注化學物質準用本辦法規定,爰修正名稱為「軍事機關運作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二、修正本辦法之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增列國防大學之管理權責、核准運作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用
    途、備查運作紀錄及危害預防應變計畫(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五條、
    第九條、第十四條)。
四、增列運作單位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並修正運送管理及標示依據之
    法規名稱(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
五、新增運作單位應參與軍事機關組設之聯防組織及該組織應輔助事項等
    依軍事機關聯防組設之管理方式辦理(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六、增列運作單位應指派專業應變人員於事故發生時,負責採取之處理措
    施(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七、新增關注化學物質之管理權責、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紀錄製作、
    申報與保存年限、標示、貯存及查核,準用本辦法之規定(修正條文
    第十五條)。

法規異動

修正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