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國防部會銜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自八十六年七月一日發布施行,曾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
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日修正施行。茲為配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於一百
零八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名稱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並增列關注化學物質管理,爰修正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因增訂關注化學物質準用本辦法規定,爰修正名稱為「軍事機關運作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二、修正本辦法之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增列國防大學之管理權責、核准運作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用
途、備查運作紀錄及危害預防應變計畫(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五條、
第九條、第十四條)。
四、增列運作單位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並修正運送管理及標示依據之
法規名稱(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
五、新增運作單位應參與軍事機關組設之聯防組織及該組織應輔助事項等
依軍事機關聯防組設之管理方式辦理(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六、增列運作單位應指派專業應變人員於事故發生時,負責採取之處理措
施(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七、新增關注化學物質之管理權責、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紀錄製作、
申報與保存年限、標示、貯存及查核,準用本辦法之規定(修正條文
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