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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所定關於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限期補 正及限期改善之查驗,包括書面審核或飲用水水質採樣及檢驗;主管機 關應於公私場所報請查驗後,七日內完成書面審核或飲用水水質採樣, 三十日內完成飲用水水質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