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3月3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1128103006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18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

立法總說明

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七年四月
十五日訂定發布,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九
日。本次為配套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申請電子化作業,並與各類環
境保護專責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方式一致,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
點如下:
一、為簡化行政流程及提高行政效率,新增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申請核
    定設置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並修正專業技術人員設置之規定及代理
    資格。(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專業技術人員離職、異動時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之代理程序。(修正
    條文第八條及第九條)
三、專業技術人員應專職不得兼任及新增請假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及第十一條)
四、新增專業技術人員或代理人之禁止行為。(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五、新增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應令設置之專業
    技術人員或代理人之管理責任。(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六、增列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病媒防治業及專業技術人員
    違反本辦法相關情事之處罰依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七、應重新申請專業技術人員核定設置者,失其效力之日期。(修正條文
    第十七條)

法規異動

修正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