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七年四月
十五日訂定發布,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九
日。本次為配套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申請電子化作業,並與各類環
境保護專責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方式一致,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
點如下:
一、為簡化行政流程及提高行政效率,新增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申請核
定設置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並修正專業技術人員設置之規定及代理
資格。(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專業技術人員離職、異動時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之代理程序。(修正
條文第八條及第九條)
三、專業技術人員應專職不得兼任及新增請假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及第十一條)
四、新增專業技術人員或代理人之禁止行為。(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五、新增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應令設置之專業
技術人員或代理人之管理責任。(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六、增列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病媒防治業及專業技術人員
違反本辦法相關情事之處罰依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七、應重新申請專業技術人員核定設置者,失其效力之日期。(修正條文
第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