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利用遺傳工程或其他技術改造微生物個體或其新陳代謝產物,從事環境 用藥微生物製劑之開發試驗研究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但篩選天 然菌種從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之開發試驗研究者,不在此限。
利用遺傳工程以外其他技術者,準用第四條至前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