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6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5年6月1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0950045270號令修正 發布第1條、第2條、第8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利用遺傳工程或其他技術改造微生物個體或其新陳代謝產物,從事環境
  用藥微生物製劑之開發試驗研究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但篩選天
  然菌種從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之開發試驗研究者,不在此限。

  利用遺傳工程以外其他技術者,準用第四條至前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