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108201465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32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

立法總說明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一百零三
年十二月十一日施行,並於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一日修正。
配合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
簡稱本法)規定,經通盤檢討年度申報及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等規定之
實務運作,且蒐集利害關係人意見後,為因應實務需要及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疫情影響等情事,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授權法律名稱及依據條次。(修正條文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二十
    二條)
二、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管制性化學品及本法所稱關注化學物質納入不適
    用本辦法之物質或物品。(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減少各附表內容高度重疊之情形,整併並修正本辦法各附表。(修正
    條文第六條及第十六條)
四、統一各登錄類別之核准登錄及資料保密有效期間為五年;另明確規範
    新化學物質納入既有化學物質前後資料保密有效期間總和上限為十五
    年。(修正條文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一條)
五、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完成登錄之期限修正為五年;另新增限定場址
    中間產物得免申請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
六、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完成其中登錄人及物質資訊項目,經審查通過
    即發給完成碼,登錄人後續依指定期限完成剩餘登錄資料項目。(修
    正條文第十八條)
七、新增通知登錄人補正申報資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八、登錄人無保存備查資料之必要,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三十二條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3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