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病媒防治業施藥人員訓練機構管理及查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環境部環部授化字第1128141039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 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

立法總說明

依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病媒防治
業施藥人員之訓練及再訓練,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任、委託、委辦
之機關(構)為之,為確保訓練品質,保障學員參訓權益,提升訓練成效
,爰訂定「病媒防治業施藥人員訓練機構管理及查核要點」,其要點如下
:
一、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明定執行機關。(第二點)
三、病媒防治業施藥人員訓練機構之委託期間。(第三點)
四、訓練機構及訓練師資之資格條件。(第四點)
五、訓練機構之審查委員資格條件。(第五點)
六、審查作業執行方式及補正程序。(第六點)
七、訓練機構申請審查時應檢具之文件、資料。(第七點)
八、實地審查作業方式。(第八點)
九、訓練機構辦理訓練前後之報備事項。(第九點)
十、訓練機構申請訓練場所、師資變更處理方式。(第十點)
十一、訓練機構之查核記點及終止委託之規定。(第十一點)
十二、訓練機構辦理訓練事務之相關項目。(第十二點)
十三、明定訓練費用之收費規定。(第十三點)
十四、訓練機構於受委託期間未辦理訓練、再訓練者或記點達五點者,不
      得參與下次訓練機構審查作業。(第十四點)

法規異動

訂定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