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獎勵民眾舉發環境污染,提高民眾檢舉意願,避免發生危害環境事件, 環境部(即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八十二年三月九日訂定獎勵民眾 舉發污染案件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期間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 次修正為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環境部及所屬機關(構)組織法現自一百十二年 八月二十二日施行,爰修正本要點機關名稱及評審小組組成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