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1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86年1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600016840號令修正發布第17 條;增訂第16條之1、第20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陸委會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會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
  辦理政風事項。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增訂。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於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設辦事機構;其組織規程由
  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肆應港澳政策需要,明定本會得視業務需要於香港地區或澳門地
      區設辦事機構。
  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之一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立法理由〕
  配合新增第十六條之一條文,將「第十六條」等字修正為「第十六條之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