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法字第 10415608581號令修正發 布第19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公平交易

立法總說明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四十條授權訂定,並於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七日訂定發布施行。本細則第十
九條第六款規定「違法類型曾否經主管機關警示」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有
關裁處罰鍰應審酌事項之一,惟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六
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行政指導並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
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為符合前開
規定,爰修正本細則第十九條條文,刪除該條第六款規定,並將該條第七
款、第八款移列第六款、第七款,以符法制。

法規異動

修正

依本法量處罰鍰時,應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
二、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
三、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
四、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
五、違法者之規模及經營情況。
六、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
七、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
〔立法理由〕
一、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行政
    指導並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
    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為符合前開規定,爰刪除現
    行條文第六款。
二、現行條文第七款、第八款移列第六款、第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