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及變更報備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依多層次傳 銷管理法第八條授權訂定,於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發布施行,嗣配合一百 十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十二條規定,而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 十日修正實施迄今。 為簡化多層次傳銷報備及變更報備流程,爰配合實務現況修正本準則第三 條附件一、附件二,使事業於報備時僅檢附完整參加契約並敘明法定應記 載事項之頁次,無庸按法定應記載事項分別提供重複資料,以節省業者成 本及精進行政效率。
事業依前條但書規定以書面方式向主管機關辦理報備及變更報備者,應使 用報備書及變更報備書。 前項報備書及變更報備書範本如附件一及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