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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頻道節目供應業者(包括製作業者及代理銷售業者)與有線廣播電視(播送)系統業者垂直結合申請案件審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4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88年4月14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388次委員會議修正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公平交易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7年8月26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355次委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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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8年4月14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388次委員會議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