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一人,由直轄市長或縣(市)長指派消費者保 護官至少一人為委員,並以其中一人為主席;其餘委員由直轄市長或 縣(市)長遴聘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 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共同組成。 前項消費者保護團體與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之代表人數應 一致;學者、專家委員不得由現職消費者保護官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