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82號令 修正發布第11點,並自113年7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消費者保護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一、要保書之聲明事項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授權及同意事項,其內容
      如下:
      (一)本人(被保險人)同意(  保險公司)得蒐集、處理及利
            用本人相關之健康檢查、醫療及病歷個人資料。
      (二)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同意(  保險公司)將本要保
            書上所載本人資料轉送產、壽險公會建立電腦系統連線,並
            同意產、壽險公會之會員公司查詢本人在該系統之資料以作
            為核保及理賠之參考,但各該公司仍應依其本身之核保或理
            賠標準決定是否承保或理賠,不得僅以前開資料作為承保或
            理賠之依據。
      (三)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同意(  保險公司)就本人之
            個人資料,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之範圍內,有為蒐
            集、處理及利用之權利。
      (四)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適用:「本人(要保人)已詳
            閱后附「匯率風險說明書」,並了解本保險係以(幣)為收
            付幣別,持有本保險期間越長,匯率波動越難預測,匯率風
            險越高;本保險之保險費、保險給付、保險單借款、費用及
            其他款項之收付,皆以(幣)進行,且須以外匯存款戶存撥
            之。本人或受益人向保險人領取各種外幣保險給付或本保險
            相關外幣款項後,如將前揭外幣款項兌換為新臺幣時,須自
            行承擔因匯率變動可能產生之匯兌損益及匯兌費用。業務員
            已確實告知上述情事。」
      要保書之聲明事項及告知事項應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自確認後簽
      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