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移民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內政部臺內移字第1020958420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 及其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並自103年3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消費者保護

法規異動

修正

壹、移民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契約書當事人基本資料
      委任人(辦理移民者,即消費者):
      住居所:
      電話(或行動電話):
      電子信箱:
      受任人(代辦移民業務之機構,即企業經營者):________公司
      代表人姓名:
      註冊登記證字號:
      營業所:
      電話(或行動電話):
      電子信箱:
      網址:
      簽約地點及日期:

  二、移民服務項目、國家及類別
      委任人委託受任人代辦移居國外以取得:
      □居留
      □永久居留權
      □移民核准文件
      □公民資格
      □其他(請註明)________之移民手續事宜。
      移居國家________、地區為_________(省、州)。
      委任人委託受任人代辦移民類別為:
      □親屬移民
      □技術移民
      □創業移民
      □投資移民
      □退休移民
      □其他(請註明)__________。
      依契約隨同委任人辦理移民成員之資料如下:
      1.(姓名)(出生____年____月____日,性別____,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_______________)
      2.(姓名)(出生____年____月____日,性別____,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_______________)
      3.(姓名)(出生____年____月____日,性別____,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_______________)
      前項隨同辦理移民之成員,如因身分關係變更或法令變更而喪失同
      申請資格時,即非契約隨同辦理移民成員之範圍。反之,如因身分
      關係變更或法令變更而取得同時申請資格時,即為本契約隨同辦理
      移民成員之範圍。

  三、企業經營者之告知及形式審查義務
      受任人於簽約前應充分揭露移居國之申請資格與條件(如附件一)
      ,並應告知委任人其申請移民時所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1.送件前所應檢附之文件(如附件二)。
      2.送件後所應檢附之文件(如附件三)。
      委任人交付依前項被告知應檢附之文件時,受任人應為形式上檢閱
      。

  四、企業經營者應提供之服務項目
      委任人委託受任人辦理移民服務事項如下:
      1.服務事項:
        □諮詢服務
        □文件審閱
        □表格填寫與整理
        □申請案之提出
        □辦理進度之查詢
        □面談之準備、通知及安排
        □核准文件之取得
        □其他(請註明)________。
      2.代辦事項:
        □應備文件之翻譯
        □資產鑑定
        □應備文件認證或鑑證
        □其他(請註明)________。

  五、申請移民文件之交付期限
      委任人於契約簽訂日起____日曆天(不得少於三個月),應將辦理
      移民手續送件前所應檢附之文件交付受任人。但因應急速送件,經
      委任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送件後應檢附之文件,委任人應於接獲通知日起____日曆天(依移
      居國之移民類別所規定日數)交付受任人。但因應急速送件,經委
      任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委任人於交付前二項文件後,如該文件所記載之事實有變更時,應
      通知受任人。
      委任人未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期間交付辦理移民所應檢附之文件時
      ,經受任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仍未交付者,受任人得終止契約,委
      任人所給付之服務報酬受任人不予退還。

  六、移居國要求消費者新增文件之交付
      移居國要求提出受任人於簽約前所告知以外之文件或資料,或受任
      人通知委任人所提交之文件或資料應補正時,受任人應定相當期限
      通知委任人補正。
      委任人就前項要求不願或不能提出補正時,得終止契約。

  七、企業經營者服務及代辦費用
      受任人辦理第四點第一款服務事項之報酬為新臺幣______元整。此
      項報酬,除另有書面約定外,不得增加。
      受任人因辦理第四點第二款代辦事項或依移居國規定應繳納之規費
      ,憑合法單據向委任人報結。
      前項代辦事項費用或依移居國規定應繳納之規費如需委任人預繳時
      ,應以合法文件或移居國明文規定者為限。本契約終止或消滅時,
      受任人如未提出合法單據,其預收之款項應退還委任人。

  八、費用之支付方式
      服務報酬之付款方式如下:
      1.雙方簽訂契約時,給付服務報酬新臺幣______元整(不得超過第
        七點第一項服務報酬金額百分之十)
      2.委任人交付移民送件前所應檢附相關文件時,給付服務報酬新臺
        幣__________元整(不得超過第七點第一項服務報酬金額百分之
        十)。
      3.受任人備妥全部移民申請文件送交委任人簽署時,給付新臺幣__
        ______元整。
      4.受任人接獲移居國通知體檢且告知委任人時,給付新臺幣______
        ____元整。
      5.移居國核發移民核准文件並交付委任人時,給付新臺幣________
        __元整(不得低於第七點第一項服務報酬金額百分之二十)。
      代辦費用及規費之付款方式如下:
      於受任人提出合法單據或依移居國法令規定,要求委任人預繳後__
      __日(不得少於三個工作日)給付。

  九、企業經營者送件期限及遲延責任
      受任人應於委任人交付移民相關文件完備並收取第八點第一項第三
      款費用後____日內(不得超過十四天)送件申請,違反者,自逾期
      之日起,每日應給付委任人已交付報酬及費用百分之一違約金。

  十、消費者終止契約之效果
      委任人得隨時終止契約,委任人終止契約時,除應依第八點約定給
      付服務報酬,並應給付受任人已實際支出之代辦費用及規費外,應
      按下列約定給付賠償金:
      1.於交付移民相關文件前終止契約,應給付服務報酬額百分之____
        。(不得超過第八點第一項第一款所給付之報酬額)
      2.於受任人申請移民送件前終止契約,應給付服務報酬額百分之__
        。(不得超過第八點第一項第二款所給付之報酬額)
      3.於受任人申請移民送件後,接獲移居國通知面談前終止契約,應
        給付服務報酬額百分之____。(不得超過第八點第一項第三款所
        給付之報酬額)
      4.獲准移民許可前終止契約,應給付服務報酬額百分之____。(不
        得超過第八點第一項第四款所給付之報酬額)


  十一、企業經營者契約之終止
        受任人得隨時終止契約,受任人終止契約時,應加計百分之____
        返還委任人所給付之服務報酬,其已支出之代辦費用及規費由受
        任人負擔。委任人受有損害時,並得請求賠償。


  十二、因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事由之責任
        因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致委任人無法取得移民核准文件時,
        受任人應加計百分之____返還委任人所給付之服務報酬,其已支
        出之代辦費用及規費由受任人負擔。委任人受有損害時,並得請
        求賠償。
        委任人無法取得移民核准文件之原因,係肇因於受任人之教唆或
        幫助者,視為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

  十三、可歸責於消費者事由之責任
        委任人或隨同辦理移民之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致委任人或隨
        同辦理移民之成員無法取得移民核准文件時,應給付約定之服務
        報酬及已支出之代辦費用及規費:
        1.提供不實資料。
        2.拒絕出席移居國所安排之面談。
        3.以口頭或書面向移居國表達無移民意願。
        4.移民資格條件有變更情事而不通知受任人。
        5.交付文件所記載之事實有變更時,未通知受任人。
        6.警察紀錄證明書或體檢報告未能符合移居國家要求者。
        7.其他可歸責於委任人或隨同辦理移民之成員之事由。
        委任人提供不實資料,致受任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前二項規定於受任人與有過失者,不適用之。

  十四、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雙方事由之責任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無法履行
        或履行顯有困難超出雙方合理期待時,本契約當然終止,不負損
        害賠償責任,受任人應無息返還委任人已交付之服務報酬。但已
        支出之各項代辦費用及規費,由委任人負擔。

  十五、未完成約定移民成員之責任
        第二點第四項所列隨同委任人辦理移民成員,如有無法取得移民
        核准文件時,除可歸責於委任人或隨同辦理移民之成員之事由外
        ,委任人得請求退還所給付服務報酬之百分之____(不得少於百
        分之二十)。

  十六、契約移轉之禁止及違反之效果
        受任人非經委任人書面同意,不得將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移轉他人
        代辦。
        受任人移轉他人辦理時,應將代辦人員詳實資格及資料告知委任
        人,並取得委任人之同意。受任人違反前二項之約定,委任人得
        終止契約,受任人應加倍返還委任人所給付之服務報酬,其已支
        出之代辦費用及規費由受任人負擔。委任人受有損害時,並得請
        求損害賠償。

  十七、企業經營者之報告義務
        關於委任事務辦理之情形及進度,受任人應於適當時期告知委任
        人。

  十八、企業經營者之保密義務
        受任人就委任人之移民申請,負有保密之義務,非經委任人書面
        同意,不得洩漏委任人提供之個人資料及其申請移民之事實。
        受任人違反前項規定時,除應支付依約定服務報酬額____倍之違
        約金外,並應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負其責任。

  十九、契約內容變更之限制
        雙方應以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契約,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變更
        契約內容。

  二十、企業經營者返還消費者所交付文件之義務
        本契約消滅後,除應交存之文件及後續作業之必要文件外,委任
        人交付之文件,受任人應於一個月內返還,亦不得以電子或其他
        方式將資料留存。
        前項後段規定,得由委任人及受任人協調文件之保管期間,且保
        管期間非經委任人同意不得擅用;經委任人要求返還或銷毀其文
        件,受任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
        受任人違反前二項規定時,委任人除得請求服務報酬額______倍
        之違約金外,受任人並應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負其責任。

  二十一、廣告及附件效力
          受任人就契約之服務項目所為之廣告內容及附件,為契約之一
          部分。受任人所提供之資料,如有外文文件,應檢附適當之中
          文翻譯本。
          契約條款與附件或廣告相牴觸時,應做有利於委任人之解釋。

  二十二、合意管轄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______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非專屬管轄法院。但小額訴訟部分,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

  二十三、契約生效及消滅
          契約於雙方簽訂後生效,至委任人收到移居國核發移民核准文
          件或取得移民簽證時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