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訂
定,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為確
保金質獎得獎案件施工品質優良及強化評審作業之嚴謹度,爰修正本要點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擴大獎勵維持優良表現之工程團隊,修正特別貢獻獎之獎勵對象增
列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獎連續得獎者,另新增減低估驗計價保留款額度
之說明,俾為明確。(修正規定第三點、第七點及第九點)
二、推薦機關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修正「總處」。(修正規定第四點)
三、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及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獎第五級案件之金額及規模
較小,近年參選件數均未達十件,考量該級別之設置效益,也鼓勵廠
商提升承攬工程能量,爰併入第四級案件。(修正規定第四點、第四
點附件一及附件二)
四、為確保金質獎得獎案件施工品質優良,增訂查核頻率及修正施工進度
之規定,以確保工程品質,並將查核期程修正為檢核期程,另定明施
工廠商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不得推薦評審或不納入得獎名單之期間規
定。(修正規定第四點、第六點、第四點附件一、附件二、第六點附
件五及第十點附件九)
五、為避免參選廠商有遭通知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涉犯工程不法情事仍
推薦參選,增列主辦機關及參選廠商查報規定。(修正規定第四點、
第四點附件一及附件二)
六、為鼓勵優良表現之工程團隊持續投入資源提升工程承攬能力,擴大獎
勵金質獎得獎廠商採購評選加分之規模級距範圍。(修正規定第九點
)
七、考量獎項頒發係針對參選案件本身評審結果,爰就得獎廠商遭刊登政
府採購公報,如非因得獎工程或設施維護者,修正為不自本會公告得
獎名單移除。另因評審已將廠商歷次查核結果納入綜合評比,爰刪除
得獎廠商所承攬之工程累積有二件以上查核成績為丙等者,不具參選
資格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九點)
八、金質獎參選件數屢創新高,為使辦理金質獎評審作業有充足時間,修
正參選案件推薦期程。(修正規定第十點)
九、為利評審委員評估參選工程之減碳及綠化成效,修正「具體減碳成效
」及「具體綠化成效」評審標準,要求參選工程提供減碳及綠化之量
化數據資料作為評審依據。(修正規定第六點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