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協助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時,妥為訂定合理工期
,避免工期估算不合理,影響廠商投標意願,或發生履約中需辦理工期展
延衍生爭議之情形,以利工程順利執行,特訂定本原則:
一、本原則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本原則所稱工期包括規劃設計階段之作業時程及工程開工至竣工之施
工期間。(第二點)
三、日曆天、工作天及限期完工之定義,包含考量因素及核算方式。(第
三點)
四、推估工期之參考作法、理論及工具。(第四點)
五、限期完工及較短工期之配套考量事項。(第五點)
六、公共工程於規劃設計階段之辦理順序及原則。(第六點)
七、機關應依個案特性合理訂定規劃設計作業時程,及其參考附表。(第
七點)
八、機關於規劃設計階段估算施工期間時,應考量可能影響施工期間之事
項。(第八點)
九、不同規劃設計階段依規劃設計內容成熟度估算施工期間之參考作法。
(第九點)
十、先期規劃(可行性評估)階段,一般工程推估施工期間得參考附表二
,並應依個案特性調整。(第十點)
十一、機關應審查規劃設計單位所提施工期間之合理性及作法。(第十一
點)
十二、機關應審查施工廠商於履約期限內所提施工排程之可行性。(第十
二點)
十三、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得另訂定更詳細之參考工期。
(第十三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