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獎勵之標準如下:
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六萬元。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三取得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六千元。
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定之等級按前項標準發給
之。
〔立法理由〕 為鼓勵原住民族報考技術士證照考試,培養專門人才,提升就業職能,經
參酌物價波動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獎勵標準,爰提高取得乙級或丙
級技術士證者之獎勵額度,以增進原住民族工作技能,促進穩定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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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修正條文第四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考量本辦法第四條係補助地方政府納入預算,須於前一年度作業,爰自一
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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