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 11100445911號令修正 發布第4條、第10條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原住民

立法總說明

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
七月三十一日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九五00二三二四0
一號令訂定發布,並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全文共計十條。
現行本辦法獎勵標準係十六年前所訂定,十六年以來均未曾調整,考量物
價波動及參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所轄民眾取得技術士證照之獎
勵標準,爰擬提高取得乙級或丙級技術士證照之獎勵標準,以鼓勵原住民
族取得高階專業證照,提升就業技能,促進穩定就業,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提高取得乙級或丙級技術士證照獎勵標準,以符實際需要。(修正條
    文第四條)
二、考量本辦法修正條文第四條係補助地方政府納入預算方式辦理,須於
    前一年度作業,爰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十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獎勵之標準如下:
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六萬元。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三取得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六千元。
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定之等級按前項標準發給
之。
〔立法理由〕
為鼓勵原住民族報考技術士證照考試,培養專門人才,提升就業職能,經
參酌物價波動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獎勵標準,爰提高取得乙級或丙
級技術士證者之獎勵額度,以增進原住民族工作技能,促進穩定就業。

本辦法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修正條文第四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考量本辦法第四條係補助地方政府納入預算,須於前一年度作業,爰自一
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