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綜字第1110027755號令修正發 布第8條、第10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原住民

立法總說明

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於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訂定發布,一百零六年十
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第六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修
正發布第六條條文。為健全本會組織,明確各處室分工及未來業務發展,
爰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第八條、第十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新增教育文化處業務職掌。(修正條文第八條)
二、修正經濟發展處業務職掌。(修正條文第十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教育文化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原住民民族教育、文化、語言政策與法規之規劃、擬訂、協調及審議
    。
二、原住民族歷史、語言、傳統智慧創作、文化資產、傳統技藝之研究、
    保存與傳承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審議。
三、原住民族一般教育之統合、協調及審議。
四、原住民體育政策、制度、法規之統合、協調及審議。
五、原住民人才培育與輔導之規劃、協調及審議。
六、原住民族傳播媒體與教育文化團體輔導之規劃、推動及審議。
七、原住民族教育文化機構之規劃、推動及審議。
八、自治區原住民族民俗藝文、傳統體育、文化資產、傳統組織、傳統宗
    教及語言文化之輔導。
九、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之營運監督。
十、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語言事項。
〔立法理由〕
一、按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依其性質得分為前端之文化判斷事項
    及後端之專用權利用事項。
二、前端文化判斷事務自輔導原住民族或部落提出申請至核發專用權,屬
    文化判斷業務,亦兼具高權行為、單方行為之性質,為明確教育文化
    處職掌,及推動該業務衍生之公法爭議,將現行第十條第八款前端部
    分業務移列教育文化處職掌,並依組織法規通案體例及組織法掌理事
    項範圍,修正第二款文字。
三、按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憲法增
    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定有明文,查原住民族語言發展事項雖定於本
    條第一款至第九款,為免掛一漏萬及符合組織現狀,爰修正第十款文
    字。

經濟發展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原住民族經濟、產業、觀光、金融政策與法規之規劃、協調及審議。
二、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規劃、管理及輔導。
三、原住民族融資、保險、儲蓄及原住民儲蓄互助社、金融規劃、協調及
    輔導。
四、自治區原住民族經濟、觀光、產業、金融、合作事業、合辦事業、公
    共造產事業、公用及公營事業之輔導。
五、原住民族技藝研習、培訓與產業經營之規劃及輔導。
六、原住民族影視音樂及創意產業之規劃、協調、執行及輔導。
七、原住民族土地開發、利用、經營等有關產業、金融、營運等經濟發展
    事項之規劃、協調及輔導。
八、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之專屬授權登記、諮詢、媒合、輔導及
    協調。
九、其他有關原住民族經濟發展事項。
〔立法理由〕
一、按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依其性質得分為前端之文化判斷事項
    及後端之專用權利用事項。
二、專用權利用事項,除有專屬授權登記外,包含協調部落、傳智使用人
    處理專用權核定後私法上爭議,以維護部落權利,以及輔導傳智使用
    人妥適取得授權,以避免侵權情事。因其業務性質應屬「輔導」、「
    協調」,為明確經濟發展處職掌為傳智專用權核定後之運用行為及協
    調因傳智專用權而生之私權爭議事件,以玆區別第八條第二款,爰修
    正現行第十條第八款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