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核發禁伐補償金額度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每公頃新臺幣二萬元。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起,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
三、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起,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
前項禁伐補償金額度,於核准補償面積不足一公頃者,按面積比例發給,
並算至公頃以下四位數為止。
第一項之禁伐補償金額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起,每兩年調整一次,
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
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
,不予調整。
〔立法理由〕 一、增訂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
二、目前規定每年每公頃補償新臺幣三萬元之金額,實不符現今每公頃土
地禁止使用之損失,爰增訂第一項第三款,每年每公頃補償金額改為
新臺幣六萬元。
三、為求補償金額依物價波動合理調整,爰增訂第三項,依照消費者物價
指數為調整基礎,每二年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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