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企業工會代表董事候選人選任罷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10500443864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7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原住民

立法總說明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原文會)設置條例修正第九
條條文於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華總一義字第一零五零零零五五七零一號令
公布。依據該條文第八項規定:「工會代表董事候選人之選任或罷免,應
由基金會工會自主決定,由行政院提名。其選任或罷免之程序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爰擬具「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企業工
會代表董事候選人選任罷免辦法」,計七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原文會企業工會(以下稱工會)代表董事候選人選任及提名方式。(
    第二條)
三、工會代表董事候選人之消極資格。(第三條)
四、工會代表董事候選人罷免情形。(第四條)
五、工會代表董事候選人缺額之辦理方式。(第五條)
六、工會代表董事候選人選任及罷免實施程序,依工會章程辦理。(第六
    條)
七、本辦法施行日期。(第七條)

法規異動

訂定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