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主字第10800794332號令訂定 發有全文14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原住民

立法總說明

財團法人法經總統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
0七000八0八八一號令公布並於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依該法第
二十四條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五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二項等規定,原住民
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須就主管財團法人之會計處理準則與財務報告
編製準則,及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財
團法人報送本會備查之經費預算及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
記載事項等訂定規定,並得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預決算編審及核轉等事
項,訂定監督之規定,爰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預決算與
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全案共計十五條,其內容如下:
一、本準則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本會主管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
    報告編製,應遵循之規定。(第二條)
三、財團法人會計項目之設置原則。(第三條)
四、財團法人應採之會計基礎、會計年度、記帳本位幣及記帳單位。(第
    四條)
五、財團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報送本會核備。(第五條)
六、財團法人預算書及決算書之編製及報送。(第六條)
七、財團法人財務報告之編製內容。(第七條)
八、財團法人資產負債表之表達。(第八條)
九、流動資產、非流動資產及流動負債、非流動負債之內容。(第九條及
    第十條)
十、財團法人收支營運表之內容。(第十一條)
十一、財團法人淨值變動表之內容。(第十二條)
十二、財團法人現金流量表之內容。(第十三條)
十三、財團法人財務報表應加註解釋之事項。(第十四條)
十四、本準則之施行日期。(第十五條)

法規異動

訂定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