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原住民族產業事業振興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12月1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11000666703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6條,自110年11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原住民

立法總說明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自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二日發布「原住
民族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原住民族產業事業振興辦法」以
來,持續緩解受疫情影響期間帶來的影響,並協助原住民族業者提高經濟
營收,已頗獲成效。
鑒於一百十年五月中全國疫情進入三級警戒,影響原住民族業者經濟收入
甚鉅,故原民會配合行政院「振興五倍券」政策推動相關配套措施,以利
在疫情趨緩之際,導入遊客至原住民族店家消費,爰擬具「原住民族委員
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原住民族產業事業振興辦法」修正案,其
修正要點如下:
(一)刪除部分名詞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修訂振興措施。(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刪除振興措施實施細節。(刪除現行條文第五條) 
(四)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七條)

法規異動

修正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