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1130048094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6條,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 教字第1130051516號書函勘誤)
法規體系: / 行政 / 原住民

立法總說明

臺灣在歷史變遷過程中,多元的族群帶來不同的語言及生活風貌,不停地
相交揉合並塑造臺灣的文化面貌。其中,原住民族文化可謂臺灣族群文化
中最珍貴的內涵,甚或經由語言學家和考古學家相繼提出臺灣可能是南島
民族起源地的論述,是重要的世界及臺灣文明資產。為強化原住民族文化
保存與發展,落實「籌設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之總統政策主張,原住民
族委員會(下稱本會)於一百零六年啟動全國選址,並擇定高雄市澄清湖
十四公頃園區為設館基地,並於一百十三年三月十九日經行政院核定同意
辦理「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園區興建計畫綜合規劃」報告書,第一期建設
總經費為新臺幣五十八億五千九百萬元,包括重大文物(含遺骨)典藏、
研究與展示、教育推廣、公共服務及國際連結等功能,以「原住民族述說
自己的故事」為方針,為臺灣首座國家級的原住民族博物館,以國家高度
呈現臺灣原住民族主體性,並與其他館相互對話。對於國際而言,國立原
住民族博物館是世界南島民族的博物館,將成為南島民族連結的重要平臺
之一。
為彰顯我國多元文化價值,致力原住民族文物保存、集體記憶及在地知識
體系之傳承實踐,建構並呈現原住民族主體史觀,促進社會轉型與相互理
解合作,本會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及博物館法籌設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
期將藉由臺灣原住民族及世界南島語族與其他原住民族藏品及資料之蒐集
典藏、管理維護、調查研究、展示教育與公共服務、國際交流,推動原住
民族文化永續發展。
為推動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之籌設工作並為其永續經營奠定基礎,規劃設
立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以組成人類學、歷史學
、藝術、文化資產、博物館學、建築與行銷管理等領域之專業團隊,推動
博物館籌設各項工作進程,爰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
定,擬具「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其重點如下:
一、本處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第一條)
二、本處之權限職掌。(第二條)
三、本處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第三條)
四、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四條)
五、本規程之存續期間。(第五條)

法規異動

訂定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