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籌備處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1130048094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10條,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 教字第1130051516號書函勘誤)
法規體系: / 行政 / 原住民

立法總說明

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
,爰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後段:「……機關組織以
命令定之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辦事細則定之。」規定,擬具「
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籌備處辦事細則」,其重點如下:
一、本細則訂定之目的。(第一條)
二、本處主任、副主任之權責。(第二條)
三、本處內部單位名稱及其掌理事項。(第三條至第八條)
四、本處以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度。(第九條)

法規異動

訂定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