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國民中小學清寒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1110036442號令修正發 布第3點、第4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原住民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09400184353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8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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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09500318491號令 修正發布第2點、刪除第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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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09600162041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辦理國民中小學原住民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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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6年8月24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0960038258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辦理中低收入家庭就讀國民中小學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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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企字第1001024046號令 修正發布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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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10300172632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第1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國 民中小學清寒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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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10900345602號令修正 發布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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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1110036442號令修正發 布第3點、第4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要點所稱清寒,係指中低收入戶或家戶年所得總額在五十萬元以下
    者。
    前項家戶年所得計列範圍為申請學生之父母。

四、每學年助學金金額如下:
    (一)國民小學原住民學生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二)國民中學原住民學生每名新臺幣四千元。
    前項助學金分為上、下學期各核發一次。

七、申請程序:
    (一)申請本助學金,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向就讀學
          校申請。
    (二)學校受理本助學金之申請,應先經由導師初審並加註意見,經
          學校初審小組審查通過後,造具合格學生名冊,連同全部申請
          文件於申請期間內,提送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或
          承辦學校彙整並複審後,提送本會委託之承辦單位彙整並再複
          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