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要點之審查標準如下:
(一)計畫構想之整體性與願景(含申請者執行相關活動成效之評估)
。
(二)主題及內容之可行性。
(三)資源之整合與可行性。
(四)經費編列合理性與效益。
(五)受益人數及影響。
(六)績效指標、目標值及財務計畫之明確性與客觀性,並說明前一年
度之執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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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補助者應於計畫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辦理核銷撥款
:
(一)成果報告書(含照片,如附件七)。
(二)費用結報明細表(如附件十)。
(三)各機關單位經費補(捐)助分攤表(如附件九)。
(四)地方政府檢附領據(如附件八)及納入預算證明。
(五)地方政府以外之受補助者檢附領據(如附件八)及支出憑證黏存
單(簿)(如附件十一)。
成果報告書,應說明績效指標達成情形、整體經費與補助款支用情形
及執行完竣後使用之效益。
費用結報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並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
關實際補助項目及經費。
受補助案件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計畫結算之總經費低於申請之總經費者,依比例核減補助費。但補助
經費於新臺幣三萬元以下者,不在此限。
補助經費於受補助者送交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到會,經審核通過後一次
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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