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1130060673號令修正發 布第8點及第6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原住民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09600220961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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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09900647732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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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10200241711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14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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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1020066872號 令修正發布第6點、第13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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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10300278912號令修正 發布發布名稱第1點、第6點、第10點、第12點、第14點及第 3點附件一 、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 教育文化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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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10300541172號令修正 發布第2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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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10500088101號令修正 發布第 7點、第10點、第10點附件七成果報告書、附件八費用結報明細 表、附件九各機關、單位補(捐)助分攤表、附件十領據及附件十一支 出憑證黏存單(簿),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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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1120041679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14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 教育文化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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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1130060673號令修正發 布第8點及第6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六、申請者應檢具申請表、計畫書及原住民個人資料表、法人、團體立案
    證明影本及切結書各一式二份(如附件二),於計畫開始三十日前向
    本會提出申請,收件日期認定方式為郵寄者以寄件郵戳為憑,專人送
    達者以本會收文登錄日期為憑,並應於本會上班日之上午九時至下午
    五時送達。
    計畫書內容未依前項規定出具者或涉及違反其他法令之情形時,本會
    得限期補正,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八、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者前案逾期且未完成結案。
    (二)作為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之計畫。
    (三)未於計畫開始三十日以前向本會提出申請。
    (四)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經限期未完成補正。
    原住民族團體違反下列規定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一年未召開會(社)員(代表)大會或董事會。
    (二)任期屆滿未改選。
    (三)限期整理。
    (四)財務資料未依規定陳報。
    (五)立案未滿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