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請者應檢具申請表、計畫書及原住民個人資料表、法人、團體立案
證明影本及切結書各一式二份(如附件二),於計畫開始三十日前向
本會提出申請,收件日期認定方式為郵寄者以寄件郵戳為憑,專人送
達者以本會收文登錄日期為憑,並應於本會上班日之上午九時至下午
五時送達。
計畫書內容未依前項規定出具者或涉及違反其他法令之情形時,本會
得限期補正,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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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者前案逾期且未完成結案。
(二)作為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之計畫。
(三)未於計畫開始三十日以前向本會提出申請。
(四)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經限期未完成補正。
原住民族團體違反下列規定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一年未召開會(社)員(代表)大會或董事會。
(二)任期屆滿未改選。
(三)限期整理。
(四)財務資料未依規定陳報。
(五)立案未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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