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請及作業程序:原住民結核病患自完治登記日起六個月內檢附戶口 名簿,向各地衛生所提出申請,逾期者不予受理;衛生所初審後將正 本歸還,影本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機關名稱及承辦人員署名,經與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結核病追蹤管理系統勾稽符合完治條件者,每 月送各地衛生局;各地衛生局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六月三十日前 、九月三十日前及十二月十日前彙整請領清單並檢附個案之戶口名簿 影本及完治證明,送本會審核後,核撥經費請各地衛生所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