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結核病患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1300651961號令修正 發布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原住民

法規異動

修正

四、申請及作業程序:原住民結核病患自完治登記日起六個月內檢附戶口
    名簿,向各地衛生所提出申請,逾期者不予受理;衛生所初審後將正
    本歸還,影本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機關名稱及承辦人員署名,經與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結核病追蹤管理系統勾稽符合完治條件者,每
    月送各地衛生局;各地衛生局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六月三十日前
    、九月三十日前及十二月十日前彙整請領清單並檢附個案之戶口名簿
    影本及完治證明,送本會審核後,核撥經費請各地衛生所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