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敦親睦鄰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原民發綜字 第1110001652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第10點;增訂第12點,原第12 點遞移至第1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原住民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二、受補助經費完成結報且當年度執行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者,本中
      心得建請受補助單位酌予獎勵有功人員。
四、申請程序如下:
    (一)當年度補助款,受補助單位應納入鄉公所年度預算。
    (二)本中心受理計畫期限:受補助單位應於前一年度十二月一日起
          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提報實施計畫送本中心審核。
    (三)本中心審核實施計畫期限:本中心於收到受補助單位實施計畫
          一個月內完成審核程序。
    (四)受補助單位實施計畫執行期限:受補助單位提送實施計畫之辦
          理日期自一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計畫辦理時間逾九月三
          十日者,本中心恕不受理。
    (五)實施計畫內容未完備者,本中心得定一定期限請受補助單位補
          正,逾期未補正者,退回其申請。
    (六)若同一案件已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本中心組成審查小組,由主任或其授權人員為召集人,小組成員由本
    中心各單位主管擔任,並得視需要增列本中心專員以上且具有土木工
    程專業之人員,就受補助單位提送實施計畫辦理個案書面審查。

十、經費結報規定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將成果報告書(附表一
          )、經費收支結算表(附表二)各三份函送本中心辦理結報。
    (二)受補助單位之補助款,應於預算年度內依實施計畫期限完成執
          行,若有剩餘款亦應一併繳回。
    (三)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
          經費總額及實際補助金額。

十三、本中心對補助對象及實施範圍,除中央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