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失業原住民於參加職業訓練
期間,安心受訓,習得一技之長,提昇就業能力,改善生活,特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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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級政府機關主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訓練單位應於開訓後第七個月
內檢具受補助人之下列文件各二份,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印領清冊(如附件二)。
(三)已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申請六個月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切結
書(如附件三)。
(四)經訓練單位確認並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機關(單位)名稱及承
辦人署名之戶口名簿影本。
(五)註有與正本相符字樣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六)含訓練課程配當表、師資簡歷及相關資料之核准訓練計畫書。
(七)訓練單位請款領據及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正面影本。
申請案經本會核准後,由本會將補助款撥付訓練機構轉發受訓學員;
訓練機構撥付受訓學員後,應副知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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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補助人除因不可抗力外,倘有中途退訓、離訓等情事,訓練機構應
實際覈算參訓人數及日數比例,繳回補助款。未依規定辦理或有發生
冒領、溢領或不實等情事者,除追繳已領之補助款,涉有刑事任者並
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依本要點核准之補助案,本會應副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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