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強化原住民參加職業訓練津貼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0300201852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4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原住 民族委員會強化原住民參加職業訓練津貼補助要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原住民

法規異動

修正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失業原住民於參加職業訓練
    期間,安心受訓,習得一技之長,提昇就業能力,改善生活,特定本
    要點。

四、各級政府機關主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訓練單位應於開訓後第七個月
    內檢具受補助人之下列文件各二份,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印領清冊(如附件二)。
  (三)已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申請六個月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切結
        書(如附件三)。
  (四)經訓練單位確認並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機關(單位)名稱及承
        辦人署名之戶口名簿影本。
  (五)註有與正本相符字樣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六)含訓練課程配當表、師資簡歷及相關資料之核准訓練計畫書。
  (七)訓練單位請款領據及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正面影本。
    申請案經本會核准後,由本會將補助款撥付訓練機構轉發受訓學員;
    訓練機構撥付受訓學員後,應副知本會。

六、受補助人除因不可抗力外,倘有中途退訓、離訓等情事,訓練機構應
    實際覈算參訓人數及日數比例,繳回補助款。未依規定辦理或有發生
    冒領、溢領或不實等情事者,除追繳已領之補助款,涉有刑事任者並
    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依本要點核准之補助案,本會應副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