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申請及核發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0300651022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第2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 明書申請及核發作業要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原住民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申請證明,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
    市、縣(市)政府申請: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
        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
        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其係合法登記或設立
        之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之戶口名簿影本。
  (四)社員名簿、會員名冊、理監事或董監事名冊、股東名簿及其中具
        有原住民身分者之戶口名簿影本。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已連結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者,前項第
    三款及第四款之戶口名簿影本,得免附之。未連結者,直轄市、縣(
    市)政府應查驗所附戶口名簿影本與正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