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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事務志願服務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0300201852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第1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 原住民族事務志願服務要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原住民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8月29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2002756號函訂 定發布全文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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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 09600083801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11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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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0300201852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第1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 原住民族事務志願服務要點)
附件下載
附件-年志願服務業務推動成果調查表
法規異動
修正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重塑及推廣原住民族部落傳統互 助分享之文化及美德,激發原住民族及一般社會大眾以志願服務方式 促進原住民族部落或社區之公共事務發展,以提昇生活品質,特訂定 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