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聘僱人員工作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人字第 0960018204號函 修正發布第5點、第7點、第8點、第10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原住民

法規異動

修正

五、本會各單位主管對所屬聘僱人員工作考核,應依工作考核表所訂之工
    作品質、數量、效率、態度、責任感、專業知能、判斷與適應力、品
    德操守、勤惰、客服概念、電腦及網路應用能力等十一項考核之。
    前項工作考核表分為平時考核表(如附件一)及年終考核表(如附件
    二)兩種,其考核成績均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
    分數如下: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丙等:未滿七十分。
    聘僱人員在評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一)曾受刑事處分者。
  (二)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三)曠職一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二日者。
  (四)扣除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事、病假合計超過十日者。
  (五)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者。
    聘僱人員在評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考列丙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
        有確實證據者。
  (五)連續曠職一日或一年內累積達四日者。

七、聘僱人員任現職至年終滿一年者,應辦理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連續任
    職期間之年終評核;聘僱期間未滿一年者,不予評核。
    年終考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終考核於每年年終辦理,由人事室查明受考人數,且將年終考
        核表送經單位主管初核。
  (二)單位主管初核後,檢同受考人全年平時考核成績紀錄,由人事室
        簽陳主任委員核定。惟年終考核考列丙等者,應先送考績委員會
        評核。

八、年終考核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甲等:得續聘僱,約聘人員依計畫核定之等級進薪一級,已晉至
        本職最高薪點者,不予晉級;約僱人員依計畫核定之等級續僱。
  (二)乙等:留原薪點續聘僱。
  (三)丙等:不予續聘僱。年終評核結果,於聘用或僱用契約有效期間
        ,應自該評核年度之次年一月起執行。
    聘(僱)用人員因年終評核評列丙等,不予續約,不得於次一年再進
    用為僱(聘)用人員。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行
    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暨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