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儲蓄互助社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5月25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11200250061號令修正 發布第2點至第4點及第3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原住民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補助對象:
          1.依儲蓄互助社設立輔導管理與監督辦法設立,且原住民社員
            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儲蓄互助社(以下簡稱原住民社)及中
            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2.社員人數未達五百人且股金總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之原住
            民社,為優先補助對象。
    (二)獎勵對象:依儲蓄互助社設立輔導管理與監督辦法設立之儲蓄
          互助社(以下簡稱儲互社)及協會。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詳如附件一):
    (一)成立登記二年以上之原住民社之營運設備:每社每年補助最高
          新臺幣十萬元,以其營運所需設備為限。同一器材、設施及設
          備經補助後,於行政院財務標準分類所訂之使用年限內,不得
          再次提出申請。
    (二)成立登記未滿二年之原住民社及原住民分社:
          1.開辦費:每社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一次補助為限。
          2.業務費:每社每年補助最高新臺幣十萬元,以其營運所需經
            常性支出為限。
          3.行政人員薪資:股金總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之原住民社,
            每社每月補助一名具原住民身分之行政人員薪資,以實際投
            保薪資核實補助。但不得超過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
            工資。本薪資補助須於原住民社成立登記未滿二年內提出申
            請,並自獲補助之月份起,最長補助二十四個月。如有中斷
            聘僱,中斷期間不予補助,亦不延長補助期限。
    (三)協會:受理各社申請營運設備、開辦費、業務費及行政人員薪
          資等補助,並辦理初審、彙整陳報本會核銷及結報作業。本會
          依核銷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三核給補助金。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補助,每年以三十社為限。但申請補助當年度已
    獲內政部補助之原住民社,不得重複申請。

四、獎勵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儲互社:
          1.辦理原住民小額週轉專案貸款業務:每筆貸款金額最高新臺
            幣十萬元,年利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貸款期間於六個月以
            上、六十個月以下者,依核貸金額之百分之三核給獎勵金。
          2.辦理原住民創業專案貸款業務:每筆貸款金額最高新臺幣五
            十萬元,年利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者,貸款期間於七年以下
            者,依核貸金額之百分之一點五給獎勵金。第二年起,依上
            年度十二月底未回收餘額扣除逾期放款金額之百分之一點五
            核給獎勵金。
          3.辦理原住民合作社參與政府採購案營運金貸款業務:
           (1)押標金貸款:以政府採購案之金額為上限,最高不得超過
              新臺幣五十萬元,年利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三,且自招標公
              告日起二個月內還款完畢者,依貸款存續月數按貸放金額
              之百分之三核給獎勵金。
           (2)履約保證金及營運資金貸款:以政府採購案之金額為上限
              ,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利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且自所承攬政府採購契約載明終止日起算六個月內還款完
              畢者,依貸款存續月數按貸放金額之百分之三核給獎勵金
              。
          4.增加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社員,入社達三個月以上且申請獎勵
            時為現任社員者,每位原住民社員核給新臺幣一百元整。
    (二)協會辦理復查、稽核、彙整及管考各儲互社辦理以下業務之獎
          勵標準:
          1.原住民小額週轉專案貸款業務:依核貸金額之百分之零點五
            核給獎勵金。
          2.原住民創業專案貸款業務:貸放當年度,依貸款金額之百分
            之零點四核給獎勵金,第二年起,依上年度十二月底未回收
            餘額扣除逾期放款金額之百分之零點四核給獎勵金。
          3.原住民合作社參與政府採購案營運金貸款業務:依貸款存續
            月數按貸放金額之百分之零點五核給獎勵金。
          4.原住民身分之社員,且入社達三個月以上且申請當時為現任
            社員者:每達二千人核給獎勵金新臺幣一萬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