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學校型態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11000666141號令修正 發布第5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原住民

法規異動

修正

五、實驗學校申請籌備及實驗階段計畫書應有完整課程架構圖,國民小學
    至少規劃及實施每年級每週八節以上或每年級每週合計總節數四十八
    節以上民族教育課程,國民中學以上至少規劃及實施每年級每週八節
    以上或每年級每週合計總節數二十四節以上民族教育課程。
    前項規定自一百一十學年度起實施。

七、本要點補助額度,於籌備階段,每校補助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整,補
    助期限最長為一年;於實驗階段,每校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
    萬元整,補助期限最長為十二年。
    前項補助每校班級超過六班者,每增加一班,得另增加補助新臺幣二
    十五萬元整。
    前二項補助總額,每校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