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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業務標準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土字第10800515432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原住民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土字第10500542475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3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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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土字第10800515432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3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件-【01】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標準作業程序
附件-【02】地方政府辦理已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原住民保留地移轉所有權之標準作業程序
附件-【03】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公告分配之標準作業程序
附件-【04】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撥用之標準作業程序
附件-【05】地方政府辦理租用原住民保留地經營工商業之標準作業程序
附件-【06】地方政府辦理使用原住民保留地興辦宗教建築設施之標準作業程序
附件-【07】地方政府辦理租用原住民保留地興辦事業之標準作業程序
附件-【08】地方政府辦理租用原住民保留地繼續自耕自用之標準作業程序
附件-【09】地方政府辦理租用原住民保留地作為自住房屋基地之標準作業程序
附件-【10】地方政府辦理續租原住民保留地作為自住房屋基地之標準作業程序
法規異動
修正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