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12月4日總統府秘書長華總一義字第11220065850號函修正 發布第3點,奉總統於112年11月22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原住民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為任務編組,置委員二十九人至三十一人。由總統擔任召集人,
    副召集人二人,一人由總統指派,另一人由代表原住民族之委員互相
    推舉之。其餘委員包括:
    (一)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及行政院核定之原住民族十六族代表各一
          人。
    (二)平埔族群代表三人。
    (三)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具原住民身分之公民團體代表。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委員,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協助該民族或族群於四
    個月內完成推舉;未能如期完成者,其代表由總統自各界推薦之人選
    中擇一聘任。
    第一項第三款委員,由召集人徵詢相關意見後,邀請擔任之;其中專
    家學者之名額中具原住民身分者應有二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聘期自起聘日起至總統任期屆滿日止;委員出缺時,應依本
    要點規定遴聘繼任者,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