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為任務編組,置委員二十九人至三十一人。由總統擔任召集人,
副召集人二人,一人由總統指派,另一人由代表原住民族之委員互相
推舉之。其餘委員包括:
(一)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及行政院核定之原住民族十六族代表各一
人。
(二)平埔族群代表三人。
(三)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具原住民身分之公民團體代表。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委員,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協助該民族或族群於四
個月內完成推舉;未能如期完成者,其代表由總統自各界推薦之人選
中擇一聘任。
第一項第三款委員,由召集人徵詢相關意見後,邀請擔任之;其中專
家學者之名額中具原住民身分者應有二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聘期自起聘日起至總統任期屆滿日止;委員出缺時,應依本
要點規定遴聘繼任者,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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