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運動產業園區輔導補助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37349B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2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體育

立法總說明

依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直轄市、縣(市)
政府、公民營事業、法人或自然人依法設置運動產業園區,並會商各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給予必要之輔導、補助、獎勵。(第二項)前項輔導、
補助、獎勵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落實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俾利運動產
業園區之設置,爰訂定「運動產業園區輔導補助及獎勵辦法」,其要點如
下:
一、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運動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之定義。(第二條)
三、園區輔導事項。(第三條)
四、補助項目。(第四條)
五、園區規劃設置補助金額及撥付方式。(第五條)
六、園區開發工程補助金額及撥付方式。(第六條)
七、園區營運管理補助金額及撥付方式。(第七條)
八、申請補助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及內容等。(第八條)
九、審核基準。(第九條)
十、計畫查核。(第十條)
十一、獎勵方式。(第十一條)
十二、施行日期。(第十二條)

法規異動

訂定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