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120047585A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 6條,除第2條第1款第3目、第5目增列之漸速耐力折返跑、第2款第3 目、第 3條第4款、第7款、第4條第4款、第7款規定,自113年8月1日施行 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體育

立法總說明

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訂定發布,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發
布。因應近年國際體適能檢測方式發展趨勢,其目標是能夠提供更具有效
性及可執行性之體適能檢測方式。考量近年來國際上相關檢測方式之趨勢
,朝向以仰臥捲腹取代屈膝仰臥起坐,且仰臥捲腹之施測方式係固定節奏
與採用三分之一腹部捲曲,經研究為腹部最佳使用肌群動作範圍(三十度
至四十度),可提升受測者檢測動作標準化,爰將現行肌力及肌耐力檢測
項目之屈膝仰臥起坐修正為仰臥捲腹;另考量心肺耐力檢測項目之跑走,
檢測方式易受環境與天候因素影響,故有參考國際實務運作,就心肺耐力
之檢測部分,增加漸速耐力折返跑作為可選擇之檢測項目之必要,爰修正
本辦法,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有關十歲以上未滿二十三歲及二十三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肌力及肌
    耐力之檢測項目,由現行之屈膝仰臥起坐修正為仰臥捲腹;另針對十
    歲以上未滿二十三歲者心肺耐力之檢測項目,除現行之跑走外,增列
    漸速耐力折返跑,以利教學現場得依環境與天候選擇施測。(修正條
    文第二條)
二、增列仰臥捲腹及漸速耐力折返跑檢測項目之實施方法。(修正條文第
    三條)
三、增列仰臥捲腹及漸速耐力折返跑檢測項目之檢測器材。(修正條文第
    四條)
四、為使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有充裕時間因應,爰增列但書,明
    定本次修正仰臥捲腹及漸速耐力折返跑檢測項目之相關規定,自一百
    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六條)

法規異動

修正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