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45893C號、財政部台財 稅字第10804500550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19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體育

立法總說明

教育部為鼓勵個人參與,帶動運動產業發展,達到以短期租稅減收換取未
來長期運動產業發展之目的,並依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為培養
支援運動員,得設置專戶,辦理個人對運動員捐贈有關事宜。(第二項)
個人透過前項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運動員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
,得依下列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一、未指定捐贈特定之運動員者,為對
政府之捐贈,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二、指定捐贈特定之運動員,視同對
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
贈,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第
三項)個人符合前項所得稅列舉扣除之金額,不計入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贈
與總額。(第四項)第一項專戶之設置、資金之收支、保管、運用、分配
、查核及監督、第二項運動員之認可、受贈資金之用途、個人列舉扣除之
範圍、減除方法、應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會同財政部定之。」爰訂定「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及所得稅列舉扣除實
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運動員之定義及範圍。(第二條)
三、運動員申請認可之時程、程序及應檢具之相關資料。(第三條)
四、教育部應設國庫機關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存管捐贈予運動員之
    款項。(第四條)
五、個人應填具捐贈申請書及捐贈款項之繳納方式。(第五條)
六、教育部接受個人捐贈應開立捐贈收據及傳送捐贈相關資料至財政部財
    政資訊中心,以利稅務運作。(第六條)
七、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得列舉扣除捐贈額及所得扣除之範圍。(第七
    條及第八條)
八、本專戶之收入來源。(第九條)
九、本專戶之支出用途。(第十條)
十、教育部應設專戶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及管理會委員遴聘與會議
    召開等相關事項。(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十一、管理會之任務包括運動員認可之審查、捐贈運動員款項之分配、查
      核及監督等相關事項。(第十三條)
十二、運動員申請未指定特定運動員捐款之核給,教育部應公告受理期間
      及相關申請作業規定。(第十四條)
十三、運動員使用捐贈款項之核銷付款及期限。(第十五條)
十四、運動員依本辦法獲得之捐款未於一定期間完成內使用,其餘款轉列
      為未指定特定運動員捐贈,並明定本專戶所有之孳息收入亦列為未
      指定特定運動員之捐贈。(第十六條)
十五、本專戶運用之有關資訊,應由教育部主動公開。(第十七條)
十六、運動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用途使用捐贈款項者,應立即廢止認可且追
      繳該違反規定之款項,並得於一年至三年內不受理運動員認可申請
      。(第十八條)
十七、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九條)

法規異動

訂定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