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70011723B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8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體育

立法總說明

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年十月三
十日訂定發布,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二日修正
發布。茲配合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國民體育法第十三條規定
「為促進國際體育合作,提升我國國際體壇地位,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推
動國際體育交流活動;其推動方式、經費補助及參與國際交流活動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有必要修正本辦法法源
依據;且因應時空變遷,為符合實務運作及用詞體例一致,亦有配合修正
本辦法相關條文內容之必要,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體育團體之定義及範圍。(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國民體育法及本辦法中央主管機關為教育部,有關補助經費申請、核
    定、核准變更及經費追繳等事項,係由教育部辦理。(修正條文第五
    條、第六條、第九條至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
四、有關國際運動賽會申辦事宜,由現行「核准後始得辦理」,修正為「
    同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優先予以補助」,以利建立國際賽會申
    辦輔導機制。(修正條文第九條)
五、有關補助參加國際性體育運動會議,係以國際體育組織相關活動為主
    ,補助對象以體育團體為宜,爰刪除補助學校所屬人員之規定;另考
    量如需競選職務或申辦國際賽會需多人協助,爰刪除補助人數限制之
    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六、其他國際體育交流活動,亦得專案補助。(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法規異動

修正18條